深圳保障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提问者:Q房网用户 更新时间:2018-09-10 160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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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9-10 17:47:16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首先申请人要是深圳户籍,一种是以家庭单位申请的,家庭成员都要是深户,统称共同申请人。另一种申请人是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申请。

2.其次申请人参加深圳的社保要累计缴费5年以上,如果符合深圳人才引进政策的,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还无年龄限制哦,再如果申请人是残联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的,不受社保时间限制。

3.再次是申请人没有购买过任何政策性住房,也没有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的。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希望能帮到你。

热心网友
2017-04-26 10:50:28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保证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凭住房,而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本地区户籍)如果家庭成员有因为就学(不含留学)或者服兵役户籍被牵走的该成员也认为是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两年收入都低于本市(本地区)最低收入,而低收入标准是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整的。

3、家庭成员在本市不得有任何房产或者土地产权。

4、家庭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经营资产等等)在提出申请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而该限制金额的多少也是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规定的。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合法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6、对于安置军休干部、重点引进高级人才,这类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规定,资产限制等条件舒服,而由政府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果你有满足以上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你就可以申请了。

热心网友
2017-04-26 10:50:00
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房跟公租房,条件不一样

商品安居房部分(买房)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热心网友
2017-04-26 10:49:36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